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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发票管理技巧论文(浅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辩护过程中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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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12 02: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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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由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实行初期,即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这一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社会危害很大。

现阶段有一些没有生意经验的人,因为在其他专业行业做得比较优秀,所以以为赶经济趋势做生意一定可以赚到大钱,但是开始做生意后才发现企业的员工管理、经营成本、产品质量、客户关系等诸多影响企业发展壮大的问题层出不穷,且很难处理好。在企业日渐亏损的情况下,作为企业老板变得日渐抑郁,担心发不出工资,员工出走,企业停摆倒闭。在这种压力下,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在企业领取多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打主意,而很多企业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却会让自己锒铛入狱,最后悔不当初。

在自己的亲人接到亲人被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拘留时,家属如何处理呢,我觉得最重要的就是请律师介入,在律师的介入下,找出案件的辩点,争取让自己的亲人早日出来,现在以一个案例谈谈本律师对这类案件的看法:

一、自2014年开始,被告人张某、郑某和犯罪嫌疑人吴某1(另案处理)三人合伙成立某(深圳)财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某大厦X,表面上从事代理记账、注册公司、变更法人、报税等业务,实际上从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买卖空壳公司等业务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张某团伙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的邮寄发票领购服务,为虚开团伙控制的“空壳公司”网上申领发票。张某团伙以西乡某大厦X为收快递地址,在快递员没有核对法人领票员信息的前提下,签收领取发票,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予虚开团伙转卖牟利,从中获取不法利益。张某团伙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共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等77户企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3564份,其中33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给受票方,税额合计人民币7093378.13元。

从2018年5月1日开始,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始实行实名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该公司专门购票员不能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能顺利领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便找到其朋友被告人史银晓帮忙违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史银晓的男朋友张燕笙在西乡税务局工作,由被告人张燕笙和陈某1(另案处理)出面并利用同事关系的便利,找到西乡税务局发票公售窗口工作人员林某1(另案处理)、林某2(另案赴理)帮忙,由林某1、林某2违规为张某等人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按照约定以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7到11元的价格支付给被告人史银晓,被告人史银晓拿到赃款后给陈某1、林某1等人进行分赃。在领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被告人张某、郑某等人便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他人从中获利。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稽查认定,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郑某等人通过被告人史银晓、张燕笙等人以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违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65份,其中1137份已经开给受票方,涉及税额人民币8871294.66元。

被告人郑某让员工陈某2注册深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某深圳有限公司。上述两家公司均无实际营业,专门用于为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业务。2018年1月3日深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公司,增值税发票的税额达5070元。2018年1月18日深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通信公司,增值税发票的税额达48967元。2018年6月份,某深圳有限公司开给某的增值税发票的税额达36274元。2018年6月份,某深圳有限公司开给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的税额达1100元。2018年7月份,某深圳有限公司开给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的税额达1459元。2018年9月份,某深圳有限公司开给某地矿的增值税发票的税额达21462.15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张某、郑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议判处十到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作为经济类型的案件,一般比较复杂,案卷也会很多的。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虚开增值税的数额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量刑起点其实已经十年以上了。辩护律师在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后提出以下看法:1、陈某注册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团伙的授意下举行的,该团伙组织了开票方以及受票方,并起到领导、组织、策划的作用,但是目前没有证据显示陈某属于该团伙的成员,其行为属于协助的作用,应该属于从犯;2、关于被告人在行为中获利的多少也会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陈某在本案中获利较少;3、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有具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证据指证被告人涉嫌犯罪,如果仅有被告人供述和郑少楷自制的表格为证,没有收集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证据,不能证明虚开发票的对象公司、时间、金额等关键内容,税务机关亦没有对涉案发票的虚开性质予以认定,则不可认定虚开增值税的行为成立;4、被告人积极主动地补缴虚开的税款、滞纳金的行为,将会成为检察院不起诉、法院缓刑考虑的因素。

此类案件,法院基本上按照以上的分析定罪量刑,最后法院在考虑了陈某以上的无罪、罪轻情节后,法院仅判处了陈某三年三个月的刑期。通过以上案例的简要分析,家属在自己的亲人被抓后一定不要心急,积极请律师介入,在案件还没有尘埃落定前,向看守所中的被告人做好积极引导,说理释法,起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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