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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员办公技巧(探讨!行政执法人员应如何学习执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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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14 0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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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是最基础的执法模式。相对于刑法,更温和一些,侧重于教育,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以教育为目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特征。作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人生不满百,常怀千岁忧,与诸位同仁探讨执法人员需要建立的执法知识体系与执法体系。

行政执法大致分为三类。一是行政许可类:某种行为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才可以进行,如未经许可即开展这种行为即为违法。如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必然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或者某种行为不能开展,某些组织或个人却开展了这种行为,如跨地域贩卖禁止流通的香烟,轻则行政处罚,重则非法经营罪;二是产品质量类: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需要是合格产品,如果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则涉及“假冒伪劣”相关法条,必然受到处罚;三是“不正当竞争类”:商标、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也属于此类,这种行为主要是破坏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对同行业竞争对手使用了“不正当”行为,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国家机关自然要出手处理。

与以上三类行政执法行为相对应,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建立足以应对各种违法行为的知识体系。

行政执法体系大致分为五个层次:

一是具体实体法。如《产品质量法》中的假冒伪劣行为、《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商标法》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行为……违法行为对应具体法条,法条后面有具体的罚则,再根据各级部门制定的《自由裁量基准》,大致的处罚区间就建立了。

对具体实体法,笔者认为,学会实体法相当于习武之人学会了如何出拳、踢腿。如果再认真一点,把实施条例和部门规章学习一下,就知道了如何更好发力。但“练拳不练功,到老一场空”,执法人员还需要进入第二个层次。

二是熟悉相关程序法。程序法相当于举石锁、蹲马步、练跑跳,学好程序法才能“脚下有根”,知进退。具体的程序法有《行政处罚法》,教会我们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基本原则,《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教会我们乱作为执法会受到相应的制约,还有行政相对人只有“利益相关方”才能对我们的执法行为“质疑”,避免陷入无限制的“滥诉”中。具体到工作实务中,“投诉”与“举报”的差异体现了这一点,投诉人有权利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他们是利益相关方,举报人则无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因为他们不是利益相关方。《国家赔偿法》告诉我们,乱作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要赔偿的,执法人员与单位“按比例”赔偿。以后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执法权威性也会受到质疑。

学通这两个层次后,基本的行政执法都可以进行了。尤其在基层,几乎可以应付大多数工作了。

三是从具体实体法的点、程序法的线到立体的法律体系。此处必须强调,法律不是一个点,不是一条线,而是一个立体的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致分为三部分,行政法民法、刑法。以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为例,大部分执行的法律是行政法,还有《公司法》系列、《商标法》《专利法》属于民法中的“民商法”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也带有民法“主观性”较强的特点,不像行政许可类、质量类执法那么客观清晰。在此之外,违法情节较重的,就涉及刑事犯罪了,需要用《刑法》进行制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学习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便于在执法中发现涉嫌入刑的情况及时移交公安机关,避免渎职。有兴趣的同仁可以看看2022年5月15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及“知识产权法犯罪”的还有若干司法解释。古语讲,“一入侯门深似海”,执法者一旦踏入执法门,就“此生悠闲是路人”了。学习,不断地学习,直到离开执法岗位或退休。

以上三个层次仅仅是法律体系。“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

四是相关标准。标准是什么?首先要知道“质量”的定义,“一组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此处的“要求”就是标准。标准规定高,则合格率低,标准低,则合格率高。《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标准决定了产品是否“合格”,是基础性的。作为执法人员,要熟悉标准,最起码学会读标准用标准,不要只依托技术机构。

“相关标准”仅仅四个字,但此处又是一个无底的深海。与大多数行政执法者相比,笔者有幸在检测机构从事过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并参与过省局对实验室的认证。我反复强调,学习“标准”,至少要读1000份标准,还要按照实验室认证的要求,读细读精。1000份标准,乍一看是很多的,但与“标准”的深海相比,这只是入门的基础训练而已。如“陶瓷”产品,笔者通过“山东标准信息网”输入关键词“陶瓷”后,直接出现了2293份标准。而市场监管部门涉及的产品数量可不仅仅“陶瓷”一种,现在还觉得1000份标准多吗?职业打假人之所以猖獗,因为很多食品企业看不懂GB7718和GB28050,不仅小厂如此,笔者所在地有一家上市食品公司,没人看懂GB2760,在产品标签中错误使用了不该使用的添加剂,被职业打假人“勒索”,说起来都是泪。

读标准,不仅仅是读,还要找到产品容易出问题的点。笔者曾经接听过质检热线“12365”,有一次接到一个投诉水泥厂缺斤短两的投诉,根据水泥标准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直接让水泥厂补足公差数量。因为业务水平还凑合,一个电话解决了问题。在读这份标准时,我还看到了对水泥包装袋的要求,必须有一层塑料袋,我猜测,目的是防漏、防潮。但很多时候,水泥都直接运送到了建筑工地,这层塑料袋不是必需的。外出学习时,有位专家讲解执法技巧时也提到了水泥包装的塑料袋问题,建议加大检查力度。我是持怀疑态度的。当然,读标准更多是为了找出容易存在问题的地方,说这些是为了提醒一线执法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搞“教条主义”。

读标准还是读文件的基础。如《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对“水族箱灯具”的范围描述:电源电压高于36V和不超过1000V的以电光源为光源家用水族箱灯具。也就是说,低于36V电源电压的灯具,不属于需要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再考虑一下为什么?36V是公认的安全电压,低于该电压,就安全了,自然不属于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了。至于对“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产品的分类,更具体,车速、功率、载重、电压等都是参照数据,更复杂,也更需要执法人员学习,做到心中有数,保障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孙子兵法》对“致胜有五”有具体描述,第一条就是“知可战与不可站者胜”,同样,执法人员要懂是否在执法权限范围内,知执法“可行与不可行”,否则必然进退失据。

五是知识的海洋。庄子曰:吾生也有涯,而知无涯。以有涯之生,求无涯之知识,幸甚至哉。无限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知识,是我们执法的保障,尤其是对于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者。比如服装的“抗菌”,曾经的知识告诉我,银离子能杀菌。如果在纤维中编入银丝,通过释放银离子,可以杀菌。甚至我看过一篇穿银离子袜子感受的文章,柔软舒适基本上说拜拜了,好在能杀菌,脚不臭了。2010年前后还近距离接触过纺织服装检测,对色牢度、摩擦起球、拉伸力有印象,还真没有杀菌这一检测项目。结果被现实狠狠得打脸了。某服装生产商宣称自己的产品“抗菌”,带着准备执法办案的欣喜来到现场,一份检验报告放在了我面前。原来随着技术的进步,一层涂层就可以解决了。

又一次,我无比确信,化工面料肯定不能“抗静电”,结果又一次翻车,还是一层涂层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无限的知识海洋,我们都在翻车中成长。

最起码,初高中的知识还是要熟悉的。

在知识体系确立后,还需要完善执法体系。以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管辖的知识产权为例,要与以下部门建立合作关系。

一是对涉嫌入刑的违法行为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合作关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注意,此处是“涉嫌”,哪怕存在入刑的可能,也要移交公安机关。今年与公安部门合作办理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也协助我们办理了几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合作中打开思路,也学习一下公安机关的取证、办案技巧,对行政执法大有裨益。与之类比的还有检察院,相对于行政执法系统,该部门对法律的解释更加权威。

二是知识产权侵权毕竟属于民商法,涉及赔偿问题,与法院建立合作关系,做好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

三是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在竞合状态下的违法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于市场监管系统内部,如碰到食品涉嫌商标侵权案件,一定要检验,如合格,按照商标法处罚,如不合格,食品安全法处罚更重,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对于整个行政执法系统,以知识产权违法为例,肯能涉及多部门执法的情况。笔者亲身经历,哈尔滨某区公安移交的线索,辖区内有一家包装印制企业涉嫌为造假者印制包装。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这种行为要由出版行政部门处理。如果有种子公司投诉,仅仅按照商标法处理并不合适,有可能要与农业部门办理竞合关系下涉嫌商标侵权同时又是种子新品种的知识产权案件。

学识浅薄,经历有限,仅一点认知与诸同仁共享。

来源 | 说点多余的话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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