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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具货到付款技巧(公司采购管理办法(适合中等规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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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1 16: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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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资采购管理,提高物资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净化采购渠道,规范采购行为,增强物资采购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公司的项目实施、代理服务、外包或合作等采购活动。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代表公司行使采购工作中的有关职责,其它部门未经公司授权不得自行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规定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公司财务部门代表公司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代表公司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活动范围包括:①仪器设备、耗材、工具、配件、材料等用于系统集成、市政工程项目实施的物资采购。②代理公司、供应商、配套协议单位、服务外包、技术外包等的采购活动。③办公用品、公关招待用品、办公区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办公家具、办公电器等的行政事务采购。④公司另行规定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二章 采购方式和原则

一、采购的方式

第六条 单价或单批价值1000元(含)以下的物资(资产)采购由部门提出申请,走采购流程自行采购。

第七条 单价或单批价值超过1000元的采购由总部统一集中采购,由需求部门提交物资(资产)采购申请至总部,由总部统一调度协调各子(分)公司存量物资(资产)后,再决定是否采购。

第八条 物资采购价值在2000元至10000元区间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市场询价制采购。

第九条 物资采购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采购的原则

第十条 采购物资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诚实守信、售后完善。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供应商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原材料的采购还应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可以每个年度举行供应商招投标活动,选取信誉较好,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作为公司原材料供应商。

第三章 采购计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的编制:

1、仪器设备、耗材、工具、配件、原材料等检测、施工物资的采购由需求部门(如检测部或工程部)根据实际生产需要,按照名称、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具体指标编制采购计划。

2、办公用品、办公区工程建设、办公家具、办公电器、物业管理等的采购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部使用需求、整体规划编制采购计划。

3、原材料、办公用品根据月度检测计划来制定耗材采购计划,原则上每月采购一次,实行“零库存”管理。每月5日前,各部门按实申请本月办公用品,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汇总,并对库存办公用品进行统计,缺少部分再提交采购计划。

4、所有物资采购必须提供详细的采购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再编制资金计划,由财务部依据资金计划表支付。

第四章 招标采购

一、招标采购的方式

第十四条 我司定义的招标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每个具体项目招标方式,由使用部门提起采购申请,由综合管理部组织招标工作开展。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司网站、招标网站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以使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参加投标,公司从中选定中标方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对有资格的意向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组织投标,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计划项目拟订成投标邀请函,并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公司从中选定中标方的招标方式。

3、议标:指招标人对有资格的意向单位,通过一对一协商谈判议价确立中标方的招标方式。议标分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三种方式。

二、招标采购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必须满足三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供应商)参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必须满足由公司使用部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共同参加开标、评标。根据立项需要,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涉及金额大的采购项目,还应邀请公司技术部门或副总经理、总经理参与开标、评标。

三、招标采购的流程

第十七条 对需要招标采购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立项(提供详细计划、方案、要求、物品的用途、品牌、型号、预估价或编制预算表等),经综合管理部、财务部会审后,提交总经理审批。总经理签字确认后,进入招标采购流程。

第十八条 综合管理部牵头负责对采购申请进行市场调研,和使用部门共同编制招标文书,发布招标信息,并筛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

1、低值易耗、技术含量低、产品较单一的,需编制招标说明及邀标函,招标说明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基本要求、实施的地点和时间、付款方式、以及对接人等事项。

2、涉及工程建设、大型设备采购、工艺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大批量物资采购等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还应邀请技术部门参与编制,除招标说明和邀标函载明的事项外,其招标文件还应包含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合同主要条款。国家或行业对招标项目的物资在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

3、需要修改招标文件或进行必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出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其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招标项目需要分步实施的,其招标文件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第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根据招标文件需要,可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资信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必要资格查核和背景调查(包括资信、业绩、资质、诚信度、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等),对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发出招标函及招标文书。

第二十条 由综合管理部组织,使用部门和财务部共同参加,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原则和第十一条的条件按时召开开标会。

第二十一条 开标前所有参加的投标人必须签到,招标人必须保证接收的投标文书是加盖投标人法定章的密封封装件,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供应商)必须达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个数,然后根据招标文书的约定,定时、定点、公开启封并唱标。

第二十二条 根据立项要求,由参与开标的各个部门的代表行使评标权,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经所有评标成员签字确认无误后,在开标会上公开公布结果。评标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所有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综合管理部应当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根据国家招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如协商不成,对产生损失负有责任方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或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招标采购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意或无意示明特定的产品供应者或者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五条 招标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内容。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其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经查核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而不招标,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将不予办理验收手续,财务部有权拒付货物款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或者评标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部门及相关参与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秉持职业操守,对招标项目严格保密,不得收受投标人(供应商)的钱和物。

第五章 采购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价(成批)超过2000元的采购活动,必须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在招标工作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需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物资采购合同的订立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合同起始时间、及结算方式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合同需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签署程序后才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物资采购合同应一式多份,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应各留一份备案留查。

第三十四条 供需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第六章 物资的入库

第三十五条 物资入库,需填写入库单,并对照采购单,由需求部门负责人与保管员共同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物资,不得入库。

第三十六条 物资入库后需专人保管,登记造册,领用需按实登记明细,由使用者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大型设备入库、工程建设还需出具验收报告。

第七章 结算及支付流程

第三十八条 经办人应提供完整的物资入库单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物资采购合同原件,交财务部审核,办理货款结算。

第三十九条 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的项目,由经办人提交付款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后,按照资金计划表支付。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分批付款的项目,由经办人依据合同付款节点和财务部提供的应付账款余额提交付款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后,按照资金计划表支付。

第四十一条 货到发票未到的款项,按照不高于合同金额50%的比例支付,由经办人负责督促供应商及时开具发票。

第四十二条 预付款、合同款支出结算,必须履行由使用部门申请、财务审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签批的手续,否则财务部不予对外付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共同制定,其中第一、第四章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其余条款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类似文件同时终止,未尽事宜,另行补充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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