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被拍照技巧(行政处罚中如何正确送达法律文书?)
- 办公技巧
- 2023-08-31 0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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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要业务,而送达法律文书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规定,则有可能导致程序违法,而使行政处罚决定被确认违法或者被撤销。
在执法实务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送达方式是有顺序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及公告送达等,是按顺序排列的,违反顺序就是程序违法。
上述这些送达方式,电子送达比较特殊,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
二、五类常见的送达方式的注意事项
(一)直接送达。
也就是直接将法律文书交到当事人手中,可以通知到行政机关来领取法律文书,也可以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通知到行政机关来领取法律文书,当事人到达行政机关,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
采取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对当事人分为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两类。
如果当事人为公民的,可以由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人、指定代收人签收,可以在公民的住所地,也可以在住所地以外由受送达人签收。
同住成年家属,小编认为,同住应该是共同生活在一个住所内,而不是同一栋楼房、同一个村屯、一个小区;成年家属,应该是已经年满十八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如果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也可以由代理人、指定代收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也对当事人分为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两类,送达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进行留置送达:
一是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作为见证人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指的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其他见证人应当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第三人只能是一次换一人,如果经常是某一个第三人,那此时的第三人与行政机关可能就存在利害关系了,起码会让人联系到存在经济利益,也就失去公正性。
二是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住所,按照民法典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如果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为住所。
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注意适用留置送达的条件,如果当事人为公民,在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如果是法人、其他组织的,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236问答里认为,如果有证据表明受送达人就在其住所居住,但却避而不见,即可认为属于“拒绝接收诉讼文书”。
当事人拒绝签收必须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留置送达。否则就有可能涉嫌程序违法。
有一个案例可以在实务中参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行初668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区人社局到金紫银通州店的实际经营地址进行送达,确认该店在实际经营中,在无法找到金紫银通州店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情况下,区人社局将《调查材料通知书》及《认定工伤决定书》留置在金紫银通州店的住所地,由金紫银通州店的经理张强强代为转交,并拍照记录了两次送达的过程,亦对两次送达情况作出了说明,区人社局采取的送达方式并无不当。
(三)邮寄送达。
应该注意的事项有三:
1.是在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有困难时;
2.必须通过邮政快递寄送;
3.保存好寄送票据。
第一点,有一个案例印证,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5行终96号行政判决书指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当在两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动作:……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本案中,被告霍山县公安局未在直接送达不能的情况下,径行通过邮寄的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原告,虽有邮寄人员的证人证言,但是送达方式不合法……二审法院也认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方式不合法,是程序违法行为。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皖08行终63号行政判决书。
第二点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如果使用其他快递寄送法律文书,就是程序违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申475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巢湖市司法局通过天天快递向杨某送达《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其送达方式违反了上述规定。
(四)电子送达。
法律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也即采取电子送达,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
送达媒介具体包括哪些,有的部门在程序里进行了细化,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包括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帐号等。并且要求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
受送达人同意,如何理解,可参考以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三十五、开展电子送达,如何认定“受送达人同意”?
答: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条件,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受送达人同意:
第一,明确表示同意,即主动提出适用电子送达或者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作出事前约定,即纠纷发生前已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作出约定,但此时需考察送达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若提供制式合同一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
第三,作出事中行为表示,即在起诉状、答辩状中提供了相关电子地址,但未明确是否用于接受电子送达。
此时一般应向当事人作进一步确认,明确该地址用途和功能是用于联系还是接受送达。当事人仅登录使用电子诉讼平台,不宜直接认定为同意电子送达。
第四,作出事后的认可,即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受送达人接受送达后,又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认定已完成的送达有效,但此后不宜再适用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一个重要时间界限。
即2022年1月1日,之前采取电子送达是不合法的;之后是合法送达。
因为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2022年1月1日生效。
(五)公告送达。
采用公告送达的条件是:
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二是穷尽了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即不能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等;
三是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适用公告送达。
对前面两种情况,是选择关系,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公告送达。
不管是哪种情况,都必须要有证据。
公告送达的载体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对报纸级别另有规定的,必须要执行,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公告必须在自治区区辖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刑登,否则就是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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