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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办公技巧分享案例范文(HR荐读!如何应对5大类劳动纠纷?6个案例手把手教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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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01 04: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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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集体合同和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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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制度和工会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于199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均以法律的形式对这两项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实务中,不少企业一直视集体合同和工会组织为“猛虎”,避而远之,使得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工会的组建在实践中很难得到落实。近年来,中华全国总工会以政策的形式正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和工会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因此,作为企业HR,应当全面了解这两项制度,并依法开展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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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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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职工一方可以与企业就上述各项内容签订全面的集体合同,也可以就其中某一项或某几项订立专项集体合同。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于“集体合同”进行了专门规定,虽然在法律层面上仍然没有对集体合同的签订作出强制性规定,但是,就集体合同制度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加强了对实践的指导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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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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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和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互为补充,但它们之间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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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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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主体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主体,一方形式上是工会或由劳动者推举的代表,实际上是全体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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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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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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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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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具体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必备条款。集体合同的内容则比较灵活,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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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生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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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产生于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单个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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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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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有3种期限,即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而集体合同只有1种期限,就是固定期限,时间一般是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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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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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只对签字的单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更是对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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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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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订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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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集体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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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代表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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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同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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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商代表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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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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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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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商代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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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①参加集体协商;②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③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④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⑤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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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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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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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体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等事宜,可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任何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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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开集体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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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确定进行集体协商后,应召开由全体协商代表参加的集体协商会议,会前需拟定集体协商议题,确定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并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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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会议应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展开充分讨论,并由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会上能够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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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订立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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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时,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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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即正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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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体合同的登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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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用人单位一方应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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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提出异议的,双方应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的要求,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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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体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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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这也是集体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它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方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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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企业能否选取职工代表来订立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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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在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时,由于企业没有建立工会。因此企业选取了7名职工代表,作为协商集体合同和进行表决的人选。但是,一部分职工认为集体合同中的职工代表应当由全体职工自己选出,于是有许多工人不参与表决。这种情况下,企业确定的职工代表名单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工人的过半数同意,于是这7名职工代表与企业的7名代表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开始谈判。双方通过了企业预先拟定的谈判议案,双方首席代表随即签订了集体合同,并交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随后,企业职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要求重新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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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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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协调下,企业一方与职工一方签订了《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重新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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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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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集体合同订立过程中因集体协商程序适用不当引发的争议。由于集体合同的订立必须通过企业与职工的平等协商,因此,协商代表应当能够代表职工,体现职工民意。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对于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如果没有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即由本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并经本企业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本案中,企业没有建立工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由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不能拟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候选人名单,而且,该名单未得到全体职工半数以上的同意。因此,企业擅自决定和干涉职工协商代表的选任,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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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即便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协商代表,在和企业协商一致后,也只能确定集体合同草案。之后,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参加,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本案中,职工协商代表未将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即代表职工签订了集体合同,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鉴于本案在集体协商程序上的多处不当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企业与职工重新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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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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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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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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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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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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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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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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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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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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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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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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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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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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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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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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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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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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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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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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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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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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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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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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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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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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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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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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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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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与卫生; (5)补充保险和福利;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7)工资调整机制; (8)职业技能培训; (9)劳动合同管理; (10)奖惩; (11)裁员; (12)集体合同期限; (13)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4)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5)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6)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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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上述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同时,《集体合同规定》对于上述每个事项所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也做了指导性规定,双方在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参照该规定确定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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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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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的标准,集体合同的规定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员工订立的单个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当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生冲突时,以“就高不就低”为原则,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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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规定之外,《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规定》未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作出更多的限制,这也是集体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此,集体合同除了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实体内容上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外,关于合同的变更、解除等条件和程序,双方可以自由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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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可以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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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2000年5月入职某公司,2008年5月,公司被收购需要转产,转产后贾某的工作岗位将被撤销,于是,公司与贾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贾某发现公司与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低于该公司的集体合同标准。该公司集体合同规定,公司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但公司与贾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却是850元,而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则为680元。贾某认为,公司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其工作年限补足其工资差额,同时,还应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但该公司却认为,公司支付给贾某的工资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不存在违法行为;而且,贾某不是该公司正式职工,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因此,拒绝了贾某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于是,贾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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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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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以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裁决公司按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贾某补足工资差额,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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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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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发生冲突时,以哪个为准?对此,《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明确和强制性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时,集体合同的效力是高于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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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一些企业无视集体合同的规定,认为向员工支付的工资标准只要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不存在违法。这种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对于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来说,集体合同对于本企业全部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都具有基准作用和约束效力,也就是说,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在其效力范围内是劳动者利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这些标准,若低于此标准就由集体合同的规定取而代之。一般来说,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的,将被确认为无效;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变更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标准也应及时变更,以使其不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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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司支付给贾某的工资虽然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因此,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贾某补足工资差额并计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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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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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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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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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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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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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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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在其合同期限内,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未续签或重新订立,则其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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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集体合同生效后入职的员工,能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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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纺织厂2005年新招收了一批纺织女工,并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规定,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人后来在工作中发现,原先的纺织工人同纺织厂的集体合同中约定了工间操,即每工作满2个小时以后,会有15分钟的工间操的休息。这批新工人认为,企业与她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这个集体合同内容相悖,因此要求变更与她们的劳动合同,将工间操内容补充进劳动合同中。但是纺织厂表示,该厂的集体合同是在这批工人进厂以前订立的,因此不适用于她们。于是,这批工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适用集体合同标准,承认她们的工间操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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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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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纺织厂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新招女工工间操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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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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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于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企业的员工,集体合同的相关内容还是否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在其合同期限内,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要属于企业的员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前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的全部约定。如果集体合同内容经集体协商发生了变更,变更后的集体合同也同样适用于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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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纺织厂以员工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和生效后进入工厂的为由,不适用集体合同的相关内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纺织厂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为新招女工提供工间操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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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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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重视职工提出的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切忌一味回避。与职工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集体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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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合同生效后,对企业所有的在职员工,包括集体合同有效期内的新进员工均具有约束力,企业应严格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不能随意违反或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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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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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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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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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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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和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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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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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协商代表平等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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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方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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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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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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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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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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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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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和解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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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时,同样须按订立合同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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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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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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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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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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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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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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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应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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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建立了工会的企业,《劳动合同法》对工会在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时的作用及相应程序作出了特殊规定,即发生集体合同争议时,首先,工会可代表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会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对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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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代表全体职工,将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工会有权选择或裁或审两种途径,仲裁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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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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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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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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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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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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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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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作为劳动者的群众组织,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赋予了工会更多的职能和权利,进一步加强了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企业HR应充分注意和认识到法律赋予工会的各项权利,与工会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以保证人力资源的各项工作依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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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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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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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我国,工会具有自身独立的组织体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等单位与该基层工会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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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会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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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基层工会具备民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因此,工会作为法人,依法独立享有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工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可以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可以在诉讼中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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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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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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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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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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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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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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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会的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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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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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的基层工会是一种群众自治性组织,因此,我国法律没有对企业建立工会作出强制性要求,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建立工会的,或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企业不得阻挠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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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建立条件很简单,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只要企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就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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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基层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上级工会要求的程序建立本单位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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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建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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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建会申请的提出有3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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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企业提出工会筹备组的组成人选,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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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由职工选出自己的代表,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建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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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由上一级工会组织与职工和企业代表共同协商,成立工会筹备小组,由筹备组提出建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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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工会接到基层组建工会的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10日内给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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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立建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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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工会对《建立工会请示报告》批复后,应立即成立建会筹备组,一般为3-5人,具体负责建会筹备期间的工作,在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暂时代行工会委员会职责。筹备组成员原来不是会员的,应先向上级工会申请入会,办理入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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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展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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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动员发展企业职工入会,职工填写《中国工会会员申请表》,经审批后可成为工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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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工会小组或部门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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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会员后,可根据本单位会员人数的多少,成立工会小组或分会组织,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或分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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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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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项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后,筹备组应积极准备召开基层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首届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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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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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对整个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产生的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工会各工作委员会分工情况等,应及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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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布工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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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建完成后,应向企业全体工会会员和全体职工正式公布本单位工会的成立,并公布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名单,工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和分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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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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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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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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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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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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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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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会办公场所和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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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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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一般来说,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本单位工会安排合适的办公地点,并配备和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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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会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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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可见,工会可以在征得本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占用单位工作时间开展工会工作,但非专职委员每月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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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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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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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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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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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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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主席及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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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企业有职工200人以上的,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并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一般应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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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会委员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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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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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会专职委员的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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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因此,企业应根据“同工同酬”原则支付本单位工会专职委员及工作人员的相应待遇,不应有所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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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会委员任期内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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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委员任期内的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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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关于工会普通委员任期内的调岗,是否须征得工会委员会的同意,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有个别地区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如《上海市工会条例》规定,工会委员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会工作岗位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征得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因此,企业在需要对工会委员调岗时,除了应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调岗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工会法》和当地法规的要求,征得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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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会委员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与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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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对于职工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对于企业的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比如,员工甲,于2007年7月15日与A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08年7月1日,公司工会换届,甲被选为工会专职委员,7月15日起正式任职,任期为3年,则甲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2013年7月15日;如在上述情形下,甲被选为的是工会非专职委员,则其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201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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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会委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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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在工会委员的任职期内,除由于其个人存在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此,一般来说,工会委员只有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过错情形之一的,企业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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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工会委员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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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于2003年到某公司工作,2006年3月,被选举为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为3年。2006年9月15日,赵某没有上班也没有请假。9月28日赵某上班,补交了一张病假单,病假单上建议赵某休息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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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力资源部门确认,病假单有修改的痕迹。由于赵某的岗位是生产岗位,无故旷工造成两个车床停产,公司损失两万多元,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无故旷工5天以上,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公司决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2006年10月21日,公司向赵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赵某认为自己是工会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单位不得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因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单位解除决定,恢复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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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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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赵某虽为工会委员,但在任期内存在严重过失并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单位有权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驳回了赵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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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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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因工会委员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为了保证工会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法律对工会委员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即在工会委员的任职期内,除由于其个人存在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见,在工会委员任职期内,企业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受到了限制,但并不是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工会委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存在严重过失,企业仍然可以和任期内的工会委员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赵某无故旷工9天,而且给企业造成了两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企业可以直接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赵某造成的损失,企业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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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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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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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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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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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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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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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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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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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会工作岗位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征得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动,还应当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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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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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主要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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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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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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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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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政府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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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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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对于企业的工会而言,其经费的主要来源就是本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为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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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按期足额拨付的工会经费,工会应依据《工会法》的规定,按照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对于经费支出,一方面,工会应根据相关政策和上级工会的要求按规定的比例向上级工会上解经费;另一方面,对于留存企业的用于平时工会开支的部分,工会应建立规范的收支账目,并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和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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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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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美合资企业在华投资兴建一酒店,该酒店投入运营后,交由美国某酒店管理集团管理。酒店员工近800人,外籍员工30人,其中酒店总经理由酒店管理集团委派。2003年5月,酒店工会正式成立。工会成立后,酒店每月按时将工会经费划入酒店工会的银行账户中,但其工会经费的计算是以酒店在职中方员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没有包括30名外籍员工的工资。对此,酒店工会多次与酒店沟通协商,要求酒店将外籍员工的工资纳入工会经费基数中,但是酒店认为,工会经费只能按照酒店在职中方员工的工资总额的2%计算,不应包括外籍员工的工资。双方协商不成,2005年2月,酒店工会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支付从2003年5月至起诉之日拖欠的工会经费,并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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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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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缴经费。《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均明确规定,合营企业每月应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由于外籍员工的工资也是由酒店支付,因此,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理应包括外籍职工的工资部分。酒店认为外籍职工的工资部分可不纳入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酒店工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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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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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也就是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即企业在境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和。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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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中美合资企业是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应依法按月足额向酒店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关于外籍员工的工资是否包含在企业的职工工资总额中,主要应看外籍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否由本企业在境内支付。由于酒店行业的特殊性,企业作为业主,常常并不实际参与酒店的经营管理,而是将酒店委托给第三方酒店管理公司管理,对于酒店管理公司派驻酒店的工作人员,如总经理,其报酬如果是由酒店管理公司直接支付的,则不应纳入酒店职工工资总额;如果是由酒店直接支付的,则其收入应纳入酒店职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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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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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工会的日常工作和为职工举办的各项活动,企业应主动给予物质和人力上的支持,保证其工作和活动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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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应充分尊重工会的独立性,按时足额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避免随意侵占、挪用和调拨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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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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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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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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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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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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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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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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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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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会的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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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相关重大事项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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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企业拟定相关制度的讨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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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企业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因此,企业在讨论和决定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时,应通知工会派代表参加相关会议,并应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给予研究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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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列席董事会的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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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地区还要求董事会在决定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事项时,应邀请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如《上海市工会条例》第20条规定,“企业董事会中没有工会代表的,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邀请工会的代表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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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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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同时,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即便没有职工代表的,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也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取得工会的合作。因此,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保证工会对企业经营管理及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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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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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以及其他事项,进行协商、谈判,并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相关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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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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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实践中,工会对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监督主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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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劳动报酬的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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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依法提供劳动时间和获得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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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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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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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工合法人身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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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职工的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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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相关问题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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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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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有权到企业的各个生产、工作、营业等场所调查、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企业的相关方面应当予以配合。工会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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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工伤亡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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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会法》的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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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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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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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企业决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必须事先通知工会并征求工会的意见,如果工会对该解除决定提出异议,则企业应认真研究工会的意见,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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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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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因此,企业如确需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应当就裁员的理由、裁员的程序、裁员的人数和范围以及对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等情况作出说明,并征求和听取工会及职工对于上述问题的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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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经济性裁员,事先通知工会并征求工会的意见,都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在履行了上述程序之后,解雇员工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在企业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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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表职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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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劳动争议中代表劳动者作为一方诉讼主体,行使诉权,主要体现在因集体合同履行引发的争议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有关集体合同的劳动争议中,工会可以直接代表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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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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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HR应当了解和重视工会的各项职权,对属于工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加强与工会的沟通,充分重视工会的意见,并取得与工会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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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HR尤其应当保证工会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定权利,避免由于工会程序的欠缺,引发劳动争议。同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应尽早主动让工会介入,以争取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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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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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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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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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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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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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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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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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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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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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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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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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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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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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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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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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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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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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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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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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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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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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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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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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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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rr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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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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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企业设立监事会的,工会的代表应当作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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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董事会中没有工会代表的,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邀请工会的代表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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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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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的费用,按照董事会成员的经费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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