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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养河豚技巧(女子网售河豚鱼干被判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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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02 10: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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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女子网售河豚鱼干被判赔23万元”的新闻在网络上发酵,作者在裁判文书网上并未查询到本案相关判决,但却发现同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类案判决。本文将介绍该案判决,展示法院的裁判观点。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4日,赵某通过淘宝网在余某经营的店铺购买“野生深海小河豚鱼干”100 件,共计花费10000元。淘宝页面的产品介绍本产品为东海野生海鲜。

2016 年9月5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在《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中指出:“十一、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2017 年6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信访办公室在回复给原告的函件中指出:“一、野生河豚鱼含有河豚鱼毒素,且风险不可控,为防止因食用河豚鱼引发食物中毒,自1990年起,国家有关部门即明令禁止销售、食用鲜活河豚鱼,后多次明确食品经营单位不得生产加工河豚鱼。因此,野生河豚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的‘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二、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 号)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因此,不得将野生河豚鱼作为食品销售或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河豚鱼干等食品进行销售。”

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余某退还货款10000元,赔偿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因野生河豚鱼含有致命毒素,考虑到食品安全问题,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然被告余某仍在淘宝网上销售用野生河豚制作的河豚鱼干,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可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应认定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被告余某退还货款10000元,赔偿10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野生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风险,属于我国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无论其属于农产品还是食品,根据野生河豚鱼干的食用特性,上诉人余某网上销售行为均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余某出售的河豚鱼干系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食品,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可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申请人余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裁定驳回余某的再审申请。

点评:因河豚具有河豚鱼毒素,故有关部门禁止加工经营野生河豚,野生河豚及其制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便加工经营养殖的河豚,也比普通食品要遵循更严格的要求。养殖河豚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豚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豚鱼源基地。河豚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

作者:叶松

审核:黄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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