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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盖章小技巧视频(盖章:你所不知道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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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03 18: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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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书面意思表示主要通过加盖公司印章体现。加之我国严格的公章管理制度,因此,在既往的商事审判实践中,根据印章判断公司的意思,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裁判标准。

但过于看重印章,可能走向“印章崇拜”的极端。特别是有人通过假章、“萝卜章”、一个公司多个章等方式,刻意隐藏公司意思、虚拟公司意思、逃避合同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将导致以印章拟制的公司意志完全取代真实的公司意思,产生裁判结果的混乱和不公。

在此背景下,《纪要》在合同法部分的合同效力部分,专门以第41条对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今天笔者将围绕公司印章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展开分析。

《纪要》第41条对盖章的效力专门做了详细的介绍,我们不在此赘述原文,还是规范精要,进行总结:

1、明确《纪要》重点解决的是真人假章的问题;

2、明确认定效力的主要依据是认“人”,而不是认章;

3、特别强调了法定代表人盖公章的当然效力和例外情形;

4、明确了代理人盖假章的审查重点;

法人不是生物体,而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因此,法人的意思表示主要通过法人机关实现。法人的书面意思表示,主要通过公司印章实现。在商事交易中心,印章因便捷高效的特点亦得以广泛使用,其效力得到立法认可。但我国关于法人印章的法律规范并不健全。

因此,实践中法人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亦不规范,有些法人存在两枚甚至多枚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签订合同,产生纠纷后法人往往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进行抗辩,此类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一、从律师角度看应当把握的问题

在《纪要》出台前,涉及盖章行为法律效力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印章的真实性之上,并由此引发对印章进行鉴定、刑事报案、申请中止审理等程序。《纪要》出台后,代理律师必须调整诉讼策略、评估案件风险。

1、被告律师应当把签约人不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作为抗辩重点

当签约人为法定代表人时,应重点收集原告明知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证据;

当签约人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时,应重点收集该签约人不具有代理权的证据。

2、原告律师应围绕签约人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收集并组织证据

原告律师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收集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构成职务代理、一般委托代理的证据。当被告举证证明签约人不具有代理权时,应当进一步收集提供签约人构成表见代理的证据。

当被告抗辩印章不真实并申请对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时,应当主张签约人具有代表权,或具有代理权,或构成表见代理,印章是否真实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法院不应当对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

3、被告律师应谨慎评估印章鉴定申请被法院准许的可能性

在以下情形下,被告申请对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法院通常会予以准许:

(1)合同书只加盖印章无签约人签名,且无法确定签约人;

(2)签约人无权代理,原告主张签约人构成表见代理,印章的真伪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具有重要证据意义。

二、从法务角度看应当把握的问题

从公司法务角度看,需要在经营效率和交易安全之间寻求一个妥当的平衡。具体而言,应当重点把握对外签约中的签约过程和对内印章管理中的操作风险。

1、关于对外缔约中的风险防范

对于大部分公司而言,签约过程主要由公司前台经营人员完成,法务通常不直接参与。但如果前台经营人员未能关注到相关风险点,必然会给后续公司法务维权带来麻烦和被动。

因此,公司法务应当向公司前台经营人员,包括公司高管,反复强调签约过程的审查要点和证据留存的重要性,实现公司合同管理风险的前置。具体而言,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①选择签字还是盖章

最优选择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加上加盖公司公章。从证据留存的角度,以双人面签加视频录像留存为最优。签字的意义在于确定签约人,盖章的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以法人名义签订。

除即时清结的合同或者己方后付费的合同外,尽量不采取只盖章的方式签订合同,防止产生纠纷后,无法举证证明签约人。重要合同才采取上门面签方式,防止签字和盖章不真实。

②对签约人的身份审查

应认真审查签约人的身份,优先选择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应当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营业执照、章程列名一致。

③谨慎与仅持有空白合同书、空白介绍信,或仅持有印章的人签订合同

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为由签约人,必须把这些证据、包括可能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表等事实进行逐一查明,并将查证过程制作成证据留存。

④关于印章的审查

首先,文书性质与印章的种类应当相符。合同上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对账、结算等可以加盖财务专用章。

其次,对印章本身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一致、是否与备案公章一致。

最后,对公章的来路要进行必要审查。管章之人和盖章之人是否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专门管理印章的人员、实际经营人员,是否存在盖章的人、场所、时间不明或故意隐藏、隐匿等非常规操作。

2、关于公司内部的公章管理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印章由专人管理,并加强对印章管理人员法律风险防范培训;

(2)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和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

(3)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4)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公章;

(5)法人分支机构、下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赊销后,相关印章必须及时收缴并作废;

(6)离职人员承诺书中设定后续赔偿责任条款,防范其利用曾经的公司职务身份对外订立合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3、关于个人名章的使用

从公司法务角度来说,任何时候都不建议采用加盖个人名章的方式订立合同或者出具凭证。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个人名章不唯一,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为自己或者他人刻制个人名章;

二是个人名章缺乏法定的备案和公示方式,公司名章有市场监管机关备案可以进行核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公信力,但个人名章没有;

三是个人名章缺乏鉴定和比对样本。虽然由当事人在个别案件中以其他文书的印章证明涉诉印章的真实性,但该结论具有或然性,不是必然性,没有唯一性。

对合同主体为个人的,如果金额较大或者合同本身非常重要,为证明缔约过程的真实性,视频录像签约过程加本人现场亲笔签名是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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