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天办公室防火技巧视频(《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系列宣贯一——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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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05 09: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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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1/T540-2022《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01 修订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依据《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2011年起,由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陆续发布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系列标准10个部分。
此次修订,第1-3部分、第5-10部分进行修订与合并,形成这一版《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4部分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单独申请立项并更名为《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
此标准参考了《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02 修订概况
此次标准修订主要技术变化有6点:
一、明确了各岗位、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二、明确了消防安全管理的制度要求;
三、重点明确了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养老机构及展览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要求;
四、结合近几年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火灾多发这一现状,增加了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管理要求;
五、强化了消防档案管理要求;
六、对原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条文进行了优化。
03 主要内容
标准共11章、408条。第1至第3章,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术语。第4至第5章,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6至第7章,明确了消防设施管、安全疏散与灭火救援设施管理。第8章,明确了14类不同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要求。第9章,明确了用火、用电、用气和施工现场管理。第10至第11章,明确了微型消防站及消防档案管理等具体要求。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管理,安全疏散与灭火救援设施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和施工现场管理,微型消防站管理,消防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4024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设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72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XF767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DB31/T1330-2021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5907、GB13495.1、GB15630、GB25201、GB25506、GB/T40248、GB50016、GB50222、GB50720、XF767、JGJ48和DB31/T133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40248、DB31/T1330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社会单位socialorganization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来源:DB31/540.1-2011,3.1]
3.2
火灾危险源firehazard
可能导致火灾的根源或状态。
[来源:DB31/540.1-2011,3.3]
3.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keyunitoffiresafety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
3.4
火灾高危单位high-riskunitoffiresafety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来源:《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公消[2013]60号,第二条)]
3.5
微型消防站mini-firestation
以单位、社区(村、居民小区)为基本单元,按照“有站点、有人员、有装备、有战斗力”和“24小时值守、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的要求建设的志愿性消防组织,主要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训、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来源:DB31/T1330-2021,3.3]
3.6
动火作业hotwork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来源:DB31/540.1-2011,3.4]
3.7
宾馆hotel
以间(套)夜为时间单位出租客房,以住宿服务为主,并提供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可能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饭店等。
[来源:DB31/540.9-2015,3.1]
3.8
布草间linenroom
用于存放床上用品、毛巾、浴巾等的房间。
[来源:DB31/540.9-2015,3.2]
3.9
公共娱乐场所publicentertainmentoccupancy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来源:GB/T40248-2021,3.1]
DB31/T540—2022
3.10
临时装饰物temporarydecoration
在节日、庆典和举办活动期间,场所内临时悬挂、张贴、摆放和搭建的装饰物品,以及场所内临时设置的舞台、展示柜、游戏娱乐装置等设施。
[来源:DB31/540.8-2015,3.2]
3.11
商场市场market
经营多种商品,较大规模的商业场所,包括百货商店、专业商店、自选商场、商业购物中心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来源:DB31/540.10-2015,3.1]
3.12
学校school
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幼儿园(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来源:DB31/540.2-2011,3.1]
3.13
老年人照料设施carefacilitiesfortheaged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属于公共建筑。
[来源:JGJ450-2018,2.0.1]
3.14
医技楼(部)medicaltechnologybuilding(department)
运用专门诊疗技术或设备,协同临床各科诊疗疾病的技术科室,通常包括:放射科(如计算机断层扫描(CT)室、胶片室等)、核医学(如核磁共振(MR)、放射核(ECT)等)、超声科、内窥科、药剂科、检验科、中心供应、血库等。
[来源:DB31/540.5-2014,3.2]
3.15
展览场馆exhibitionvenue
临时陈列展品、举办各种展览会和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来源:DB31/540.3-2013,3.1]
3.16
特装展位standwithspecialdecoration
展览活动期间,在特定面积上进行创意设计和特别制作的展示区域。
[来源:DB31/540.3-2013,3.9]
3.17
展厅exhibitionhall
用于陈列展品、展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室内空间。
DB31/T540—2022
[来源:DB31/540.3-2013,3.10]
3.18
临时展棚temporaryexhibitionhall
设置在室外展场,专门为举办各种展览会和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临时建构筑物。[来源:DB31/540.3-2013,3.12]
3.19
全封闭展示区域full-closedexhibitionarea
四周围合度大于75%的隔断且有固定顶棚与其他建筑空间分隔的展示区域。
[来源:DB31/540.3-2013,3.13]
3.20
布展build-up
展览活动开幕前主办方、参展方、搭建方在展示区域内,以展览、展示为目的而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布置各类结构、装修装饰和展品、展项的活动。
[来源:DB31/540.3-2013,3.15]
3.21
标准布展图standardboothdesignplan
按照相关法规确定展览场馆和室外展场的展示区域、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要素的平面布置图。
[来源:DB31/540.3-2013,3.16]
3.22
消防安全“三提示”firesafetythreetips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提示,告知防火注意事项、火灾逃生路线、消防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及使用方法等。
4 消防安全责任
4.1 基本要求
4.1.1 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4.1.2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应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日常工作,并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非独立法人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由所属上一级独立法人单位结合实际确定,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日常工作,并对本级和上一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通过文件正式任命并经过消防培训,岗位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修订文件和组织培训。
4.1.3 单位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并在单位公共部位进行公示,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工作检查考核,确保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
4.1.4 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指令调派,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4.1.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1.6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及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4.1.7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等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4.2.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4.2.2 统筹安排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2.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组织和人员保障。
4.2.4 确定逐级和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任命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审定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2.5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2.6 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保障人员和装备配备符合相关要求,定期组织训练演练。
4.2.7 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高层公共建筑应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2.8 每月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2.9 定期组织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4.31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3.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4.3.3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4.3.4 组织单位员工开展岗前和日常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4.3.5 组织管理专(兼)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4.3.6 每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4.3.7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4.3.8 每月组织编制消防工作情况,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存档,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4.3.9 管理本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4.3.10 落实和完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4.4.1 与单位(含外包服务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经专业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应掌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原理及操作规程,熟练操作工作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
4.4.2 设有集中报警系统及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持有中级及以上的消防设施操作证。
4.4.3 全面监控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系统,实时掌握运行状况,发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或部门,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4.4.4 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换班时落实交接和检查。
4.4.5 配合消防设施维保和检测人员按照规定维护、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证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完好有效。
4.4.6 熟练掌握火灾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发生火灾时,及时核实、确认火灾情况;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5 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4.5.1 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4.5.2 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掌握火灾时自救逃生的能力。
4.5.3 清楚本岗位工作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4.5.4 每日到岗后及离岗前应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4.5.5 监督其他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4.5.6 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员工应在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4.6 安全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4.6.1 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具体实施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单位各部门和员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4.6.2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指导并监督单位范围内的执行情况。
4.6.3 按计划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月分析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对存在火灾隐患、削弱消防安全管理、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部门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并将情况告知相关部门、领导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4.6.4 组织或指导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4.6.5 负责施工作业中消防安全的审批和监管,审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国家、行业或地方职业鉴定中心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6.6 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根据相关制度和消防奖惩规定开展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给人事主管部门。
4.7 人事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4.7.1 根据法律法规及单位实际,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查、配齐具备资质能力的消防工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并结合单位实际及时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相关人员。
注: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电工、燃气、锅炉、危险化学品等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行业或地方职业鉴定中心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7.2 制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所有员工上岗前均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培训。
4.7.3 依照消防工作相关制度协助安全部门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员工考核,并予以奖惩。
4.8 技术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4.8.1 制定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维保和检修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8.2 制定或审核消防设施设备年度、月度检修计划,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4.8.3 制定或审核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整修、改造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4.8.4 组织消防设施设备的专业培训。
4.8.5 对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保、检测和故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考核和评估。
4.9 微型消防站职责
4.9.1 根据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和本单位所属行业、单位性质、规模等实际情况,配备符合要求的执勤用房、装备器材、办公用品,并落实相关人员。
4.9.2 熟悉单位、场所平面布局、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快速参与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
4.9.3 制定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4.9.4 制定完善单位、场所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4.9.5 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业务培训。
4.9.6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接受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派。
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1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5.1.1 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明确负责部门,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制作培训教材。
5.1.2 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每名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每名员工的消防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5.1.3 单位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的培训内容还应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5.1.4 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面、发放消防刊物、播放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
5.1.5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落实教材、课时、师资、场地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教育活动。
5.1.6 单位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5.2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5.2.1 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5.2.2 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和存在的问题。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5.2.3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2.4 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
5.2.5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宾馆、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5.2.6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正确、清楚;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2.7 单位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宜增加防火检查频次。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和记录情况;
——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5.3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5.3.1 单位应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和安全疏散设施统计清单,并定期检查、维护。
注: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以及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5.3.2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事先制定应急疏散预案且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控制人数。
5.3.3 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宜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5.4 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5.4.1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制订并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交接班的程序、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要求。
5.4.2 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认真履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岗或玩忽职守。
5.4.3 值班人员应熟悉掌握各楼层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资料存放位置及内容。
5.4.4 值班人员应填写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等消防安全工作记录。
5.4.5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值班领导应组织落实交接班程序,并不定期检查值班人员的履职情况。
5.5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5.5.1 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5.5.2 单位应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
5.5.3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5.5.4 单位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5.5.5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
5.5.6 单位应制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操作规程,由具备相应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并做好相应记录。
5.5.7 单位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安装有技术性能较高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5.5.8 设有自动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5.5.9 单位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后,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公告。停用时间超过24h的还应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5.6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5.6.1 单位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时限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
5.6.2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5.6.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责任部门、人员,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对整改情况的进行确认。
5.6.4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5.6.5 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消防救援机构。
5.6.6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5.6.7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大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5.6.8 火灾隐患情况及改正情况应存档记录。
5.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5.7.1 单位应建立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并制定动火审批制度,将用火、用电情况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5.7.2 单位应将食堂、锅炉房、配电间、电焊操作间等常年用火、用电场所纳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实施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5.7.3 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线路的敷设、改造及材料的选用应由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部门检查核准,并保存记录。
5.7.4 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委托专业检测单位,至少每年一次对电气线路及其设备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5.8.1 单位应建立易燃易爆物危险品贮存、使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5.8.2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贮存、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5.8.3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设立领取登记和清退程序及要求,随用随领。
5.8.4 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分开储存,并设置明显标志,注明品名、危险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5.8.5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应实行限量存放制度,存放量不得超过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最大允许量。
5.8.6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工作人员应掌握相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理化性质及储存、操作的禁忌等知识,并具备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能力。仓管人员应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5.9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5.9.1 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
5.9.2 火灾高位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应接受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和训练,定期参加消防知识、灭火应急疏散技能培训,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5.9.3 单位应落实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队伍管理、人员分工、岗位职责、后勤保障、考核评价等工作。
5.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5.10.1 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单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分析;
——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应由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并明确各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火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5.10.2 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通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5.10.3 单位应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资料记录。
5.10.4 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5.11 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制度
5.11.1 单位应确定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管理部门和责任人,明确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方法,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5.11.2 单位燃气、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应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至少每年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检测一次,并出具检查记录及检测报告。
5.11.3 餐饮等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5.12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12.1 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5.12.2 各分包施工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
5.12.3 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5.12.4 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设置消防车道、防火间距、临时用房、临时消防设施器材,并落实在建工程和临时用房的建筑防火要求。
5.12.5 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风险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5.13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5.13.1 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并明确考评和奖惩实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5.13.2 单位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5.13.3 单位应结合实际,明确考评目标、频次、内容、方法、奖励和惩戒等要点。
5.14.1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各方应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分工文件,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5.14.2 应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方应做好实际使用区域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 消防设施管理
6.1 消防设施、器材
6.1.1 单位内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等消防设施用房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不准占用和堆放杂物。
6.1.2 单位内应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宜配置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6.1.3 消防设施、器材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标识铭牌,并根据需要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6.1.4 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正确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6.2 消防控制室
6.2.1 消防控制室内应配备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悬挂上墙。
6.2.2 消防控制室应公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6.2.3 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并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6.2.4 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当设置在手动状态时,火灾发生时应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6.2.5 严禁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保证警示器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2.6 严禁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记录打印机等设备挪作他用。消防图形显示装置中专用于报警显示的计算机,严禁安装游戏、办公等其他无关软件。
6.2.7 消防控制室内应具备各楼层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6.2.8 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固定报警电话及相应的通讯联络工具,并配置消防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2.9 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防火卷帘按钮钥匙、手动报警按钮恢复钥匙等,并分类标志悬挂;置备有关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及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6.2.10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设置消防物联网系统,与市、区级消防大数据平台联网,传输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6.3 消防水泵房
6.3.1 消防水泵房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对消防水泵房落实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每月应对消火栓泵、喷淋泵进行通水实验,查看配电设备设施运转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对消火栓泵、喷淋泵进行满负荷(火灾模式)运转。
6.3.2 消防水泵房内应保持进出水管网及管道上的阀门处于正常开启或者关闭的状态,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状态,水泵类别、水流方向阀门开启状态、配电柜开关状态等标识清晰。
6.3.3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控制室应保持通讯畅通。
6.4 防排烟风机房
6.4.1 防排烟风机应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每季度应启动风机不少于一次,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每月或每季度对防排烟风机进行满负荷(火灾模式)运转。
6.4.2 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6.4.3 防排烟系统的风机、管道、阀门等应至少每半年维护保养一次,确保完好有效。
6.4.4 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6.5 气体灭火系统储瓶间
6.5.1 气体灭火系统储存装置宜设置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宜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等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储瓶间的环境温度为-10℃~50℃。
6.5.2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倍。
6.5.3 储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铭牌,并应标明每个容器的编号、容积、皮重、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压压力。
6.5.4 气体灭火系统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采用挠性连接。储存容器和集流管应采用支架固定。
6.5.5 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钢瓶间和集流管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6.5.6 组合分配系统中的选择阀的位置应靠近储存容器且便于操作,选择阀应设有标明其工作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
6.5.7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5.8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6.5.9 气体灭火系统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便于操作的地方。
6.5.10 储存容器、集流管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做防腐处理。
6.5.11 连接储存容器与集流管间的单向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6.5.12 气体灭火系统应每年进行模拟启动试验。
7 安全疏散与灭火救援设施管理
7.1 安全疏散设施
7.1.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中庭区域、具备疏散功能的连廊应保持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
7.1.2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应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7.1.3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不应挪作他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应保持完好,门上明显位置应设置提示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禁止锁闭。
7.1.4 避难层(间)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指示其所在位置。
7.1.5 疏散门应标识常闭式防火门或常开式防火门,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7.1.6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在门口内外1.4m范围内不得设置台阶。
7.1.7 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7.1.8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
7.1.9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
7.1.10 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7.1.1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要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7.1.12 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及养老机构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7.1.13 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及养老机构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7.1.14 学校的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7.2 灭火救援设施
7.2.1 单位内部消防车道应确保畅通,并按照相关规定标线、标志、设置警示牌。
7.2.2 消防车道与单位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7.2.3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不应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7.2.4 灭火救援窗应在室内、外醒目标识其所在位置,并确保灭火救援窗不被遮挡,便于消防救援人员进入。
8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8.1 通用要求
8.1.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法投入使用,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应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应重新申报办理相关消防行政审批手续,确保符合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要求。
8.1.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标识,明确其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8.1.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8.2 厨房
8.2.1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
8.2.2 厨房操作间内宜配置灭火毯等灭火器材。当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厨房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8.2.3 对于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对于其他场所内的厨房,应定期予以清洗。所有场所应将清洗合同和清洗记录存档。
8.2.4 对于厨房燃油、燃气管道、电气设备等设施,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灶台自动灭火装置应落实每年一次的维护保养,并将维保记录存档。
8.2.5 建筑中涉及有多家餐饮单位、场所的,物业单位与租户之间应明确各自责任分工,分别对油烟管道总管、支管定期负责清洗。
8.2.6 厨房区域操作员工应熟练掌握扑灭灶台、油烟管道等常见火灾事故的能力,并定期接受培训和教育。
8.3 锅炉房
8.3.1 因客观原因需要在锅炉房隔墙和楼板上开设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8.3.2 锅炉的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的紧急自动切断装置,应确保完好有效。
8.3.3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机械通风设施设置的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应确保完好有效。
8.3.4 锅炉房设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时,应日常检查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状态,确保完好有效,并与自动切断装置进行连锁。
8.3.5 燃气锅炉房设置的爆炸泄压设施,应确保完好有效。锅炉房爆炸泄压面积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
8.3.6 锅炉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应按规定每年检修一次,明敷线路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且与锅炉和供热管道保持安全间距。
8.3.7 锅炉应按规定检验检修。点火前,应检查测试锅炉安全阀和仪表,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
8.3.8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定期检查供油供气管路和阀门的密封情况,并保持良好通风。
8.4 变配电室
8.4.1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其容量应能储存相应装置中的全部油量。
8.4.2 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配电间应独立防火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不得通向卧室。
8.4.3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8.4.4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8.4.5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8.4.6 配电室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8.5 柴油发电机房
8.5.1 柴油发电机房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柴油发电机设备的性能、运行方式和操作及事故处理,能正确选择合适的灭火器、灭火剂等进行灭火。
8.5.2 柴油发电机燃料供给管道上设置的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应确保完好有效。
8.5.3 柴油发电机储油间的油箱应确保密闭,其通气管上的呼吸阀(带阻火功能)应确保完好有效。
8.6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8.6.1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8.6.2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和易燃易爆场所;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设置;与丙类厂房仓库贴邻设置时,充电区域与丙类厂房仓库应设置防火分隔。
8.6.3 设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宜设置在室外地面,宜结合实际需求,分组设置适量的充电设施。
8.6.4 建筑内部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走道、避难层(间)等区域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
8.6.5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内部构件和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8.6.6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中应划分集中充电区域,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和相关行业标准。
8.6.7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应具备自动断电功能。
8.6.8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配电箱,进线为专用回路并要对电气线路进行穿管保护。
8.6.9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纳入单位的日常管理范围,建立日常消防安全安全管理、防火巡查检查、隐患整改和宣传培训等制度,并落实人员负责管理。每天应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并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要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等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8.6.10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配电箱、插座、明敷的电气线路1.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8.7 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8.7.1 电动汽车充电车位所在区域严禁通过燃油、燃气、蒸汽压力管道。
8.7.2 电动汽车充电车位所在区域应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开展消防救援工作。
8.7.3 建筑物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其末端配电箱内接线端子处应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
8.7.4 建筑物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其配电保护电器应设置安全措施,火灾时应联动切除电源。
8.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8.8.1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应设置防火、防爆措施和禁火、禁烟标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测温检查,温度不得高于30℃。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储存在地下、半地下室内。
8.8.2 贮存易燃易爆物危险品的专用库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库房应纳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醒目警示标志。
8.8.3 库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0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5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0m。
8.8.4 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并落实出入库登记。
8.9 学校
8.9.1 学生宿舍
8.9.1.1 宿舍建筑内的宿舍功能区与其他区域应进行防火分隔。
8.9.1.2 宿舍宜设置智能用电保护装置,强化宿舍用电安全管理。宿舍内严禁私自接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磁炉、电水壶、热得快等电加热器具。
8.9.1.3 宿舍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等明火器具。当宿舍内的公用厨房有明火加热装置时,应靠外墙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墙体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分分隔。
8.9.1.4 学校应明确宿舍区域专管人员,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
8.9.1.5 集体宿舍值班室应配置灭火器、喊话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对讲机等消防器材。
8.9.2 图书馆
8.9.2.1 图书馆建筑应采取电气火灾监控措施。
8.9.2.2 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与其毗邻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并确保防火分隔措施完好有效。
8.9.2.3 图书馆应设立闭馆巡查制度,清查人员是否全部离开,有无火种。
8.9.3 实验室
8.9.3.1 学校应明确每个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由其具体负责管理日常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
8.9.3.2 学校实验室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专项自查,全面检查实验物品以及实验环节可能存在的火灾爆炸风险,研究和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提高实验安全性,并根据实验室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8.9.3.3 凡具有消防安全风险的实验项目,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就项目所涉及危险品类别和数量、安全风险因素、实验环境条件、实验室和人员资质要求、实验方案设计、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申报,经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后报学校进行审核备案。学校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对不具备安全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发出暂停实施通知。
8.9.3.4 实验室管理人员或指导老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告知要求其掌握实验爆炸起火危险以及安全防范规程,按实验的正确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指导老师或有关人员应在实验过程中落实安全监护。
8.9.3.5 实验室应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8.9.3.6 实验室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要求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9.3.7 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控制总量,危险化学品应只存放当天用量,用完后应放回安全柜或试剂柜中。
8.9.3.8 实验室内使用钢瓶、烘箱、压力容器、大功率用电器、危险化学品等,应遵守“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操作责任制。使用前和使用后要对设备进行检查,并建立登记制度。
8.9.3.9 实验室应有电源总闸,停止工作时,应关闭总闸门。通风橱内不宜设置或放置插座、插头、接线板;确需设置时,应加装防爆措施。
8.10 医院
8.10.1 病房楼
8.10.1.1 病房楼内的公共部位不应放置床位和留置过夜,不得放置可燃物和设置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
8.10.1.2 病房楼人员进出频繁的出入口宜设置常开式防火门。设置的常开式防火门,应确保火灾时能自行关闭。
8.10.1.3 病房的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相关电气安全防护要求和特殊场所的布线要求。电器设备应检测合格,定期维护,运行正常。
8.10.1.4 病房内氧气瓶应及时更换,不应积存。采用管道供氧时,应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8.10.1.5 病房楼内的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
8.10.1.6 病房楼应设置专门的人员疏散预案,并落实负责疏散人员。
8.10.1.7 病房楼的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和可供避难的净面积。避难间应设置在电梯附近。
8.10.1.8 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
8.10.1.9 重症监护室(ICU)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重症监护室(ICU)的移门应定期检查,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方便开启。
8.10.1.10 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8.10.1.11 精神专科医院病房楼的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应设置于便于医护人员监管的区域,当所在位置不便于医护人员监管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0.2 供氧站
8.10.2.1 供氧站设备和附件应远离油脂、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并注明标记。
8.10.2.2 供氧站设置的供气异常报警装置、备用机组自动投入使用的应急备用电源等设备,应确保完好有效。
8.10.2.3 医用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不应存放可燃物,路面不得改造成沥青路面。
8.10.2.4 医用液氧储罐和汽化器的周围宜设围墙或栅栏,并应设明显的禁火标志。
8.10.2.5 灌装氧气袋的房间,其窗玻璃应磨砂处理或喷涂白漆等措施,防止阳光直接照射进房间。
8.10.2.6 除氧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外,不得将其他导电线敷设在氧气管道同一支架上。
8.10.2.7 病区及洁净手术部内的氧气干管上所设置的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应确保完好有效。
8.10.2.8 供氧站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按照供氧站系统说明书进行操作,由专业单位实施系统设备的维修保养。液氧或氧气钢瓶由专业单位和人员负责运输、装卸,不得在供氧站内灌装氧气袋。
8.10.2.9 采用液氧储罐、压缩氧气钢瓶及制氧机等设施的供氧站应制定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切断氧气的应急预案。
8.10.2.10 供氧站工作人员着装和手应洁净无油污,严禁戴手套操作,操作工具应定期进行脱脂、除油处理。
8.10.3 高压氧舱
8.10.3.1 因治疗确需进高压氧舱内使用的电器应能够承受舱压,并应在舱外配备电流过载保护装置;
8.10.3.2 医用氧舱工作人员应掌握火灾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操作,当高压氧舱治疗过程中发生火灾时,操舱人员应按以下步骤实施抢救:
——立即切断电源及供氧;
——开启紧急泄压阀和安全阀排气,在3min内减至常压;
——打开舱门,迅速救出病人。心跳呼吸停止者,应迅速复苏,并组织相关科室施救;
——舱内如有火焰,用灭火器扑救;
8.10.4 手术部(室)
8.10.4.1 手术部(室)内移动设备的电气线路应检测合格,定期维护,运行正常。
8.10.4.2 穿手术室隔墙和楼板的线缆应加保护管,管内应采用不燃材料密封。进入手术室内的线缆敷设后,管口应采用无腐蚀、不燃、弹性密封材料封堵。
8.10.4.3 2015年5月1日后设计建造的洁净手术部(位于24m以上楼层),其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和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8.10.4.4 与手术室、辅助用房等相连通的吊顶技术夹层部位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10.4.5 洁净手术室设置的自动感应门作为疏散门,应在停电后能手动开启。
8.10.4.6 手术用的电烧设备刀头及纤维内窥镜的末端等断电后仍可保持一定时间高温的设备在停止使用后应将其放在不燃且隔热的容器内。
8.10.4.7 手术部(室)应设置专门的人员疏散预案,并落实疏散负责人员。
8.10.5 药库、药房及制剂室
8.10.5.1 药库、药房及制剂室应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8.10.5.2 药库应设在独立建筑内或建筑内的独立区域内,不得与门诊、病房等人员密集的地方毗邻,不得靠近胶片室、手术室等。药库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
8.10.5.3 易燃药品或含有较多易燃品的药品,如酊剂、醑剂等,应分放在不燃材料砌成的药品架中,乙醚应避光储存,室温不超过28℃。
8.10.5.4 在储存乙醚、乙醇等易燃品时应单独或分库存放,并有排通风设备,开关、照明应设在室外。
8.10.5.5 药库、药房内应设置禁火、禁烟标识;药库(房)内药品应分类存放,按药品的理化性质控制存量、温度、湿度等;中药库存放大量中草药时,应定期翻堆、散热,以防自燃。
8.10.5.6 制剂室内用于制剂的电炉、恒温箱、烤箱等电器应落实专人管理,并做好每日现场清理工作。
8.10.5.7 药剂师应熟悉了解和掌握药品的储存、制剂的禁忌等知识。
8.10.6 医技楼(部)
8.10.6.1 设有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的用房,应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除了设备所占面积外,还应留有面积,保持环境宽敞、通风干燥、温度稳定,以保证设备的散热;
8.10.6.2 设备应实行专机专人负责制,落实对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和使用指导等。工作人员应取得相关设备操作的资质许可。
8.10.6.3 放射科应落实摄影造影岗位制,落实对设备、胶片、显影剂、定影剂等维护、保养和使用等。
8.10.6.4 胶片室除照明用电外,室内不得安装、使用其他电气设备;
8.10.6.5 病理室、检验科、放射科、实验室等医技科室内使用的危化品(试剂)的存放、使用、处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使用后的试剂(废液)应存放在符合防爆、通风要求的专门房间,并定期处置、不过量积存。
8.10.7 实验室
参照本文件第8.2.3节规定的要求执行。
8.11 宾馆饭店
8.11.1 餐厅、宴会厅
8.11.1.1 餐厅、宴会厅应按照场所的人员疏散要求,控制该场所的人数。
8.11.1.2 餐厅、宴会厅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该区域的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8.11.1.3 餐厅、宴会厅举办活动前,应与活动主办方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告知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8.11.1.4 餐厅、宴会厅举办活动采用的临时用电方案应报本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确认,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确认的用电方案实施。
8.11.2 洗衣房
8.11.2.1 洗衣房内大功率设备运行时应有专人看护。设备的使用和保养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操作,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人员离开洗衣房,应切断电源。
8.11.2.2 洗衣机房区域的绒毛宜根据使用频次定期清理,每月至少一次;洗衣房区域的风管应定时清理。
8.11.3 客房(楼)
8.11.3.1 与电梯井道贴邻的房间不宜设置为客房。
8.11.3.2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
8.11.3.3 高层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宾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min。
8.11.3.4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8.11.3.5 客房内电视或投影开机时应播放消防安全“三提示”。
8.11.3.6 宾馆前台和大厅宜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8.11.4 布草间
8.11.4.1 布草间内不准许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8.11.4.2 布草间内严禁烟火。
8.11.4.3 布草间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8.11.4.4 布草间由各自服务员和库管专人负责管理,做到人走灯灭、及时锁门。
8.12 商场市场
8.12.1 商铺、营业厅
8.12.1.1 商场、市场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m²;
——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放置可燃物;
——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50222-2017规定的B1级;
——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1.0m以上,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低于顶棚地面正投影面积的25%。
8.12.1.2 商场市场内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8.12.1.3 商场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设置见JGJ48-2014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的要求见JGJ48-2014;
——疏散通道及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
——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8.12.1.4 商场市场内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性用房。柜台和货架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设施。
8.12.1.5 商场市场内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中庭区域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不应设置临时商铺或堆放货物。
8.12.1.6 营业厅内的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GB/T40248-2021的规定。
8.12.1.7 商场市场内悬挂的宣传、促销广告等严禁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8.12.1.8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8.12.1.9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商场市场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8.12.2 附属库房
8.12.2.1 设置于商场内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8.12.2.2 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8.12.2.3 库房内严禁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搬运车辆进行充电。
8.12.2.4 库房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
8.13 公共娱乐场所
8.13.1 营业厅(室)
8.13.1.1 公共娱乐场所的每层外墙上应设置外窗(含阳台),间隔不应大于20.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m²,且其短边不应小于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8.13.1.2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13.1.3 疏散门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墙面上、疏散楼梯,不应镶嵌玻璃镜面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走道上空不应悬挂装饰物、促销广告等可燃物或遮挡物。
8.13.1.4 公共娱乐场所的门窗上禁止设置广告牌、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13.1.5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严禁进行动火作业、油漆粉刷等施工作业。
8.13.1.6 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严禁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各类烟花。
8.13.1.7 公共娱乐场所内的临时装饰物不应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及器材的使用,不得妨碍安全疏散,临时装饰物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清除。
8.13.1.8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m。
8.6.1.9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为电瓶充电。
8.13.1.10 使用视频播放系统的公共娱乐场所应播放消防安全“三提示”。
8.13.1.11 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不得增加临时座位,美容院、桑拿浴室、足浴店等场所不得在休息大厅、客房内随意增加床位,占用疏散通道或减小疏散宽度。
8.13.1.12 兼留顾客过夜的桑拿浴室、过夜休息区应满足宾(旅)馆的消防管理要求。
8.13.1.13 营业时间内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遗留火种,关闭电源。
8.13.2 电影院、卡拉OK厅
8.13.2.1 电影院放映厅、展厅门口及卡拉OK厅应设置平面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8.13.2.2 电影院在电影放映前、卡拉OK厅在点歌前,应播放消防安全“三提示”。
8.13.2.3 电影院、卡拉OK厅在营业时,应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8.13.2.4 设在商场内部的电影院、卡拉OK厅在商场夜间停止营业后,应保证不少于两部疏散楼梯直通室外。
8.13.2.5 电影放映厅、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8.14 老年人照料设施
8.14.1 老年人用房
8.14.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8.14.1.2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生活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等,其所在层数、建筑面积、使用人数等方面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随意改变。
8.14.1.3 行动能力较低的老年人应安排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首层等低楼层生活用房内住宿,并对住宿老人落实严禁卧床吸烟和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消防安全提示。
8.14.1.4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加强日常用电、用火安全。各老年人用房应专人专管,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和应急处置,使用期间应控制、核定使用人数和做好应急疏散准备工作。
8.14.1.5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带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8.14.1.6 老年人照料设施制定的应急疏散预案,应充分考虑老年人行动不便等特点,明确单位员工辅助和引导老年人疏散逃生职责分工。
8.14.2 其他场所
8.14.2.1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若设置避难间,不应随意改变避难间的使用性质或者占用。
8.14.2.2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避难间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8.15 展览场所
8.15.1 临时展棚
8.15.1.1 临时展棚的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均应采用不燃、难燃性能的装修材料。
8.15.1.2 临时展棚的布置严禁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影响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和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8.15.1.3 临时展棚与其他临时建(构)筑物、以及临时展棚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要求设置,不应随意占用。
8.15.1.4 临时展棚的使用功能应单一,展览与餐饮等其他业态不应共用。
8.15.2 特装展位
8.15.2.1 特装展位的顶棚宜采用不燃性能的装修材料,墙面、地面、应采用不燃、难燃性能的装修材料。全封闭式展位的墙面、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能的装修材料。
8.15.2.2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m。
8.15.2.3 布展不应擅自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8.15.2.4 室内展位搭建的层数不应大于二层,双层展位的上部不应封顶。
8.15.2.5 当全封闭展示区域展位建筑面积大于160m2,且展位设置影响单位原有自动消防设施使用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5.2.6 按照标准布展图划定疏散主通道和其他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宽度应按要求设置,不得随意占用疏散通道。
8.15.2.7 室内展位与墙壁之间应预留后通道,并严禁堆物。
8.15.2.8 展厅内安全疏散线路应清晰、便捷、通畅,且与参观流线相结合。
8.15.2.9 展位严禁作为可燃物品临时仓库使用。
8.15.2.10 油漆、喷涂等作业应在室外进行,并保持良好通风,设立禁火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8.15.2.11 搭建、布展期间应及时清理可燃杂物,展品的可燃包装材料不应存放在展厅、临时展棚内。
9 用火、用电、用气和施工现场管理
9.1 用火
9.1.1 单位应制定并执行内部动火审批制度,动火前应明确动火作业地点区域、动火等级、动火作业内容与方式、防护措施、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作业时间等方面的内容。
9.1.2 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划定动火区域,在醒目位置公示。
9.1.3 动火现场应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有火灾危险,应立即停止动火。风力达到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9.1.4 在作业后半小时内,监护人员应在动火地点继续监视,检查有无遗留火种及未烧尽的物品,防止火灾发生。
9.1.5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动火作业,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和室内燃放烟花。
9.2 用电、用气
9.2.1 采购用电、用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9.2.2 安装用电、用气设备和管线,应由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
9.2.3 单位电工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确保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9.2.4 电气取暖设备的配电回路应设置与电气取暖设备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9.2.5 电源插座、照明开关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9.2.6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m。
9.2.7 用电、用气的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
9.2.8 场所每次使用结束时,应关闭该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和用气设施。
9.3 单位内部施工现场
9.3.1 单位应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交底,明确施工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掌握施工区域及周边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等情况,保证施工安全。
9.3.2 单位应对施工作业开展评估和审批,对于火灾和爆炸风险较高的施工作业,如动用明火、消防设施临时停用等重要环节实行审批管理。
9.3.3 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9.3.4 单位内施工现场,应确保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不应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9.3.5 单位应做好现场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将培训情况,现场施工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报单位管理部门留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核查,并对现场人员消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9.3.6 单位应施工现场应落实核查、陪同、监护等措施。
9.3.7 单位应结合实际与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预案演练。
9.3.8 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协议、员工培训记录、应急预案、现场施工方案、火灾隐患及整改措施等资料存档。
10 微型消防站管理
10.1 单位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
其中,火灾高危单位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类单位微型消防站,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类单位微型消防站。
——同一建筑内有多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共用消防控制室的,该建筑可合并建立一级单位微型消防站,每个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单位微型消防站。
10.2 微型消防站应选择便于人员(车辆)出动,3min可到达单位任意地点的场地。
10.3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可以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有条件的,宜单独设置。纵向管理或横向管理体量大的单位,应根据消防救援的需要,结合建筑功能布局,按照“一站多点”的模式分区域设置多个消防器材装备存放点或人员值守点。
10.4 微型消防站队员应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有相应建康证明,身体条件应符合GBZ221-2009的规定。
10.5 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消防员等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职能设置班(组)长等岗位。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担任,且应持证上岗。队员消防员为接受过基本防火、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任职
10.6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不少于6人,一类单位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类单位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10.7 微型消防站门牌标语及消防车辆、服装装具标识应符合DB31/T1330-2021的规定。
10.8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配置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11 消防档案管理
11.1 单位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消防档案应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留档备查。
11.2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11.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公告;
——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资质文件;
——单位基本概况、主要建筑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资料(含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等);
——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微型消防站设置及人员、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相关租赁合同;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新增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新增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证明文件;
——其他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有关的材料。
11.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会议纪要、决定;
——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动火审批等记录资料;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员工消防知识技能培训记录;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各级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承诺书;
——火灾情况记录;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其他与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材料。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10月29日.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8月1日.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
[6]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2013年3月7日.
[7]GBZ221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2010年4月15日.
[8]JGJ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2018年10月1日.
[9]JGJ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2014年12月1日.
[10]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年3月19日.
[11]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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