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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群回复技巧(下班后在微信群里回复客户消息,算不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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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3 01: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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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案件判决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李小美(化名)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其中约定李小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后因加班问题,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李小美提交《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称其经常在下班后或假期,使用社交软件与客户及员工沟通,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

但公司认为,李小美在休息日值班时,主要负责在客户群中回答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并非加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李小美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支持其主张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聊天记录及工作职责可知,李小美利用社交软件工作已经超出简单沟通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其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判决公司支付李小美加班费3万元。

【张律说法】

本案当中体现了几个劳动法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哪些情况下的加班有加班工资?二是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三是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工作能否被认定为加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如果在当天工作时间超过时间则用人单位应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如果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则应当支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如果休息日加班能够安排调休的,则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是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对于一些特殊工作岗位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经审批后执行。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其不适用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

对于加班的认定,现阶段并不局限于必须在办公场所和工作岗位上,考虑到网络技术的发展及现代电子化办公及存在的居家办公的现状,对于在家里仍然从事公司安排的相关工作,或为公司的相关利益而工作的员工,其仍然享有主张加班工资的权利。

但结合本案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意味着,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时,其应该举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比如聊天记录,打卡记录等相关证据,否则如无法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司法裁判中很难支持加班工资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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