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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办公会汇报技巧(公司盘点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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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11 11: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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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盘点管理规程

1.目的

为准确反映公司状况,加强物料安全和存货库存管理,为公司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公司将定期对存货盘点,并对盘点差异进行考核。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2.盘点范围

本公司范围内的库存物料、在制物料、在制半成品、完成品及存放在委外加工厂内的所有等待加工的原材料。

3.盘点原则

3.1 参加盘点的人员应该按照“见货就盘”的原则,对负责区域内的所有物料进行清点、登记和标示,避免漏盘、多盘的事情发生。

3.2 盘点数据及差异分析应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3.3 盘点人员无论是初盘、复盘还是稽核人员均须在相应的盘点表上签字。各盘点区域负责人确认后在盘点表上签字。

3.4 盘点区域负责人需对本区域内物料的盘点差异提出《盘点差异分析报告》,和盘点表一起交盘点总负责人。

4.盘点方式

4.1 年终盘点

依据公司管理需要,由物料部门、生产部门会同财务及其他部门于年终(中)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具体时间依据公司实际生产状况和外部审计需要,由财务部与公司内外协调后,发出存货盘点通知。

4.2 月度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物料部、生产部自行组织对各自区域内的重点物料采取重点抽盘,财务部对抽盘结果进行复核。(主要针对单价较高50元人民币以上物料重点盘点)

盘点时间:每月27日。(如27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根据财务要求进行提前或顺延)

5.盘点程序及细则

5.1 年终盘点前准备

5.1.1 盘点通知:年终盘点需要提前一个月发出盘点通知以便物料部、生产、销售提前对进料、生产和出货事先进行安排。从而尽量避免在盘点期间物料的流动。月度盘点无须单独发出通知,但截至27日未完成检验和入库的物料不计入当月库存。

5.1.2 待盘点货物整理:接到盘点通知后,各物料负责区的相关人员需对区域内的物料进行整理、归类和标示,以便于盘点人员清点和复核。

5.1.3 盘点前2天,采购通知厂商停止送货,将生产线所必需的物料提前送到生产线。

5.1.4 盘点前1天,仓库和生产线分别对盘点物料按5.1.2的要求进行归类。

5.1.5 盘点前1天的17∶00系统及各区域物料全部冻结。冻结期间,未经盘点总负责人批准,物料不得跨区域移动。经批准可以移动的物料需要填写《待盘点物料转移单》。

5.1.6 系统冻结后,物料部将系统打出的各区域内《存货盘点清单》发给该区域盘点负责人。

5.1.7 各区域盘点和复盘人员须自己准备签字笔(黑色)、盘点标签,记录纸,剪刀等工具。

5.2 年终盘点

5.2.1 盘点开始后,各盘点区域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督导本责任区内盘点人员对本责任区内的物料进行初盘。

5.2.2 初盘人员需对被分配的区域内的物料逐一清点和记录。盘过的物料进行标示(大型物料上面贴《物料盘点标签》,小型物料可以将贴在该物料的库存标示旁边)。

5.2.3 初盘人员对某一物料盘点完毕后,在盘点标签内“初盘数量”一栏记录初盘数量。在“初盘人”一栏记录自己的姓名和日期。同时将盘点数量等其他信息按要求记入《存货盘点表》相关的位置。将盘点表交复盘人。

5.2.4 复盘人的职责与初盘人相同。复盘发现初盘过程中的任何漏盘、重复盘点或数量差异,复盘人需要和初盘人一起确认。依据复盘的情况和双方确认的结果记录《存货盘点表》和《存货盘点标签》。

5.2.5 复盘人复盘完毕后,将《存货盘点表》交盘点区域负责人。

5.2.6 盘点区域负责人对本区域内的盘点结果进行确认。并根据盘点的情况,填写《存货盘点差异报告》与签字后的《存货盘点表》一起交盘点总负责人。

5.2.7 盘点总负责人根据各盘点区域负责人的《存货盘点表》和《存货盘点差异报告》写出本次盘点的《存货盘点差异报告》。

5.2.8 月度盘点与年终盘点程序相同,但因时间限制只对重点物料进行抽盘。

6.盘点结果及差异处理

6.1 年终盘点结果出来后,盘点总负责人写出《存货盘点差异报告》及财务复核后交管理委员会。

6.2 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批复结果,将处理报告分发盘点区域负责人和财务,依据管理委员会的批复结果进行调账

6.3 账务调整完毕后,由盘点总负责人通知盘点结束。

6.4 物料、生产和出货恢复正常作业。

6.5 月度抽盘时,根据《存货盘点差异报告》,差异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之内的,经部门经理确认和财务复核后,可以依据《存货差异报告》和盘点记录调整系统数据;盘点亏损记入责任部门管理费用;盘点金额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存货差异报告》须经复核后报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准后方可调整存货系统。

7.盘点资料的保存和处理

7.1 年终盘点原始记录由物料部统一存档保存。以备管理决策或内外审计使用。

7.2 月度盘点原始记录由责任部门自行保管。以备管理决策或内外审计使用。

8.本办法制定后,呈总经理、副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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