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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发通知技巧(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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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11 12: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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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公平竞争原则大力培育数字经济市场主体

市人民政府同意

决定对《阳泉市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阳政办发〔2022〕76号)文件

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01

将原文件“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数字经济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内容修改为: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数字经济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阳泉市

(二)企业具备与从事数字经济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字经济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50%。

02

将原文件“第七条 企业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择优认定为数字经济示范企业:”内容修改为:

第七条 企业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分别认定为数字经济成长型企业和数字经济示范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字经济成长型企业;

(二)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且企业在技术创新、人才引培、社会与经济效益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认定为数字经济示范企业。

除特殊说明外,数字经济成长型企业和示范企业相关管理要求与数字经济企业相同。

03

将原文件“第八条 (四)审查认定”部分内容修改为:

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向企业颁发阳泉市数字经济企业证书(或数字经济成长型企业证书、数字经济示范企业证书)。

04

将原文件“第九条 数字经济企业认定奖励:”内容修改为: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数字经济成长型企业和示范企业给予奖励:

(一)数字经济成长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数字经济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已认定数字经济成长型企业首次升级为示范企业的奖励差额部分。

05

将原文件“第十一条”部分内容修改为:

已认定的数字经济企业在有效期内达到数字经济成长型企业或示范企业标准的,可提出升级申请。

06

将原文件“第十二条”内容修改为:

对复审通过的数字经济成长型企业和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修改后,未调整部分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来源丨阳泉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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