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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耗材销售技巧(随同商品销售赠送的耗材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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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06 14: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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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随同主商品销售而赠送的耗材业务,在日常经济社会中也比较常见,比如用户购买净水器赠送三只滤芯,关于此种业务,合规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分析总结如下:

一、一年免费更换三次滤芯(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一)相关政策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即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指的是应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3、以上两个政策的关键差异在于这个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在税务实际检查的过程当中,也是通过查看企业的发票和账务处理来界定具体的行为。企业想要体现“送一”不是无偿赠送行为,需要在发票的开具和账务处理上做到规范合理,避免税务机关认定这种促销行为属于无偿销售,最终产生税务争议。

4、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二)销售发票的开具

假设销售客户一台净水器,含税价格为10000元,合同中包含提供三年的质保服务和一年免费更换三次滤芯的增值服务,假设单独销售一只滤芯的含税价格为1000元。因此为了避免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发票应开具如下:

(三)税务处理的结论

在增值税方面,“买一赠一”可以不认定视同销售,但在形式上有严格的要求。

如果赠品和主商品在同一张发票注明,就可以证明随货赠送的商品实为有偿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因此不适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一律按照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四)会计处理

需要确认滤芯的公允价值占总价的比例,确认应按照单项履约义务分项确认收入还是按照单独预估更换三次滤芯的成本。

1、按照单项履约义务分项确认收入:销售时仅按公允价值确认净水器的收入,每次更换滤芯时,按照滤芯的公允价值分次确认收入,一年期限结束,未更换的滤芯,一次性确认收入。

2、单独预估更换三次滤芯的成本:销售时一次性确认整体的收入,同时按照成本价预估未来更换三次滤芯的成本,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再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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